反映崇明区相关主管机关不依法行政 失职渎职 玩忽职守

尊敬的巡视组领导,

本次来件反映泰禾大城小院预售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政府相关单位在此次事件中的没有依法行政未尽职 失职渎职的问题。

该项目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断链,无资金继续后续建设。对于这种情况,早在2010年烂尾高发的年代,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下发了很明确的建房〔2010〕53号 通知,要求各地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的办法来保障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国办发〔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也明确:

“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这些通知明确规定了,商品住房的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这里的重点是:全部),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在上海市的预售商品房合同中也有标记了资金监管账号等信息。但具体实施时,相关部门并没有监督。

有证据表明(附件1)开发商早在2018年1月时就用偷梁换柱的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各银行负责房贷的专员把贷款放款账号改成开发商未受监管的银行账号,以此来躲避预售资金的监管。 (该开发商还使用隐蔽的虚假POS机,直接告知客户虚假的转账账号等方法) 这样巨额资金就被开发商违法骗取截留挪用走了,造成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巨大黑洞。

对于预售资金的使用 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

“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崇明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4条也规定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这两条包括部级和区级的文件都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在其他城市(如奉贤 宁波 北京 陕西省)的细化监管办法中,这个房地产管理部门指的是房管局。

但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内,我们只看到崇明区房管局对该开发商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放纵不管,不监督,不纠正,不处罚。

(房管局声称仅有一次对无证销售的处罚,但已经为时已晚,据称是非常今年3月且未公开。但对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至今无处罚)

崇明区房管局在资金监管上的疏失不止于此,房管局负责网签,但没有以网签数量为抓手,统计应进账预售资金情况并通知相关监管机构,致使巨额预售资金绕过监管账户被违法挪用,而长期没有被发现。

崇明区房管局负责预售合同模版制定,却没有尽到提醒责任。提醒方法如: 1)售楼处公告监管银行信息,2)要求开发商出具并由购房者签字预售资金监管告知书 等办法。警示业主付款时不要汇款到合同规定的监管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这致使绝大多数业主的贷款放款资金进入开发商普通公司帐户,不受监管银行监管。

崇明区房管局托词自己执法权有限,但没有联合相关部门一起执法。据业主前期信访反馈区金融办回复 预售证发放时房管局根本没有告知其资金监管的账号等信息。

在群众证据确凿举报开发商违法截留预售资金后,区房管局依然没有进行查实和任何纠正处罚动作,开发商至今仍然继续违法。

区房管局完全可以依法行政(建设部令40号和区管理办法),责令开发商限期纠正其违法行为。限期开发商挪回部分必需的建设资金,如果到期未纠正 还可以根据条例责令其停止销售,吊销已发的预售许可证,并可以罚款,但这些动作我们至今没有看到。

另外,对于业主反映的开发商在无预售证情况下违规销售收取巨额意向金的问题,房管局也是后知后觉,没有主动监督。

房管局声称在今年年初才在业主举报下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令人费解的是,房管局的这次行政处罚并不像其他部门对该开发商的行政处罚一样可以在企查查上查询到处罚记录。 房管局这种行政处罚不按规定主动公开的做法,也让人对其业务能力充满怀疑。有业主怀疑区房管局的公正性,甚至怀疑利益输送等问题。

早在2010年烂尾高发的年代,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下发了很明确的建房〔2010〕53号 通知 第九条明确要求各地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的办法来保障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在住建部(建房[2010]53号)明确的要求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上海依然出现恶性的预售资金挪用事件,这让自以为先进的上海市民费解。

住建部通知规定: 引用第九条 ” 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

通知早在2010年就明确要求了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如果没有制度的话,至少要加快给个办法 ,为的就是尽快封堵漏洞,防止我们今天遇到的这个恶行事件。

但这个通知在上海成立一纸空文,历时10年也没有看到任何制度甚至办法的建立。

响应住建部通知精神,全国各地都纷纷出台了对应的资金监管细则。细则规定了各职能部门 如金融办,监管银行,监理部门,房管局的责任和权利,包括违规的处罚办法 。

同为大都市,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2010年和2013年分别印发了 京建发[2010]612号 和京建法[2013]11号,一步步完善了北京市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甚至本市的奉贤区房管局在2016年也出台了 沪奉房管〔2016〕12号的 《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奉贤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来完善奉贤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但在上海崇明的情况是长期的无法可依,上海市住建委和崇明区住建部门责无旁贷。

住建部门明知预售商品房的高风险,但对辖区内开发商肆意放纵。

究其原因是住建部门执行中央和部委决策不坚决,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存有侥幸心理,对上海的房地产状况盲目乐观。

由于没有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办法,开发商利用监管缺失的漏洞,违法骗取截留转移挪用了巨额预售资金,导致建设资金的巨大黑洞,如今建设项目已经被明确通知延期交付.

以上表示均为事实,无半点夸张成分。 请巡视组查实以上情况,并敦促住建部门尽快建立上海市或崇明区的商品房商品房监管办法,让相关职能部门为购房者提前支付的房款保驾护航。

并敦促相关责任方妥善处理重大民生问题。

如果巡视组需要补充任何材料,请随时联系我本人。

联系方式:

XXX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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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 贷款协议账号与资金监管账户不一致证据

参考文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 (九)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0/content_162913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http://www.mohurd.gov.cn/fgjs/jsbgz/200611/t20061101_159005.html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http://www.shcm.gov.cn/cmmh_web/html/shcm/shcm_xxgk_zcfg_gfxwj/Info/Detail_1448219.htm

奉贤区沪奉房管〔2016〕12号 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奉贤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2471&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各地 (宁波 北京 陕西) 预售资金监管 责任部门。对于预售资金的强制规定和处罚办法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410/17/39616761_744510731.shtml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gfxwj/zfcxjswwj/315364/index.shtml

http://m.house365.com/hf/news/028999733.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