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银监会领导,
来件实名举报大连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未履行相关法规和监管协议规定的监管职责,包庇纵容开发商逃脱预售资金监管,致使巨额建设资金被违法违规截留挪用,预售商品房面临烂尾的问题。
本人于2018年_月_日 与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 2018000XXXXX。合同第6条规定,预售资金由大连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监管,户名
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 306871215000611
该预售商品房开发项目目前因资金断链停工2年有余。近期多家媒体,以及崇明区房管局均证实,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截留挪用监管资金的情况。
购房人严重关切作为监管银行的大连银行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过程中的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条 规定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商业银行法为银行业通用法规,它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行政法规也就同时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自然也需要银监会来查处。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纠正处罚银行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银行违法违规进行查实,举证,必要时联合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预售款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的建设。监管机构对预售款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开发商违法违规截留挪用预售监管资金,作为监管机构的大连银行难逃其责,作为预购人,业主有权追究监管银行的责任。
大连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与 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 第6条规定
若开发商方在使用预售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没有将预售资金用于本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有关指出的情形,监管银行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 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但本人从崇明房管局得到的明确答复,崇明房管局从18年初至今从未收到过大连银行关于资金监管的任何形式的正式或非正式通报。
大连银行作为项目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明知自己责任重大,但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对项目销售进度跟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销售收入和应入账金额进行核查。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未进行持续调查,助长了泰禾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甚至对主管部门隐瞒,帮助开发商逃脱预售资金监管。致使项目建设严重停滞,2000户业主权益严重受损。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九)条规定
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款明确规定: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大连银行作为专业监管机构,并在申请 崇房管2018预字07号等 商品房预售证时提交了正式的监管协议(附件1) , 致使崇明区房管局产生了所有预售资金正由大连银行专业监管中的错觉。
长达2年半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大连银行作为专业监管机构,明知上海市以及国家法规相关规定,对预售资金疏于监管,包庇纵容开发商,不通知相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致使巨额预售资金被开发商截留挪用,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却因为没有从监管银行处得到开发商的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而错失了纠正开发商相关违法行为的良机。
无法否认,监管银行在预售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对于预售资金监管的责任极为重大,试想 如果监管银行对开发商销售情况和应入账购房款情况都不进行监督,对开发商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麻木不仁,还有什么其他机构或个人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第6款第一条 规定 :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贷款通则》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作为前期房地产开发贷的贷款银行,大连银行浦东支行应履行贷后监管责任。对开发商销售情况跟踪,根据网签数量统计应入账购房款等。作为监管银行,大连银行应该要求开发商限期纠正,并通知主管部门,但这些动作我们都没有看到。如果这都不算失职,什么算失职呢?
预售资金被挪用,无资金继续工程建设,而大连银行浦东银行是资金监管银行。其中的大连银行的如何的失职需要由拥有公权力的银监部门查实。
请贵局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严重失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附2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举报人姓名
手机号码
地址
身份信息
电子邮箱
签字:
========以下为说明内容 请勿一起打印======
HQ
2020.07.07 更新
相关文件链接,(可打印作为附件)
- 银发〔2007〕359号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2007092744521063F1480ADFFF0418047E498500.html
-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http://cgzf.sh.gov.cn/main/news_18603.html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2685.html
- 贷款通则 http://www.pbc.gov.cn/rhwg/19961202f.htm
-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http://www.gov.cn/ztzl/2006-06/30/content_323806.htm
- 自己的合同原件和 带监管账号的一页的复印件
- 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银监会接待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5号 电话 38656666,每周135, 9:30开放 很少人去,不需要排队。
西面有大型停车场,很方便停车
疫情期间仅一人可以进去,多位邻居 不要结伴
没时间到现场的邻居根据自身情况修改好,直接发快递过去也是接受的。快递中只需包含复印件即可
每件材料都签字
已受理告知函样本